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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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