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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86号

  2009年11月3日,被告驾驶S4210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园去嘉利普电气厂交叉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进行治疗,并于同年12月9日出院。2011年3月10日,原告再次到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住院治疗。2011年3月28日,其委托我所通过律法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44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原告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13日立案,并于2011年6月10日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7月2日作出(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986号判决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86193.94元给原告。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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