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日,吴XX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吴燕X)由三角镇爱国市场往南山公路爱国桥方向行驶时,与陈XX驾驶的粤TG0382号桥车相撞,导致吴XX受伤。2012年12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三角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燕X应对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陈XX承担次要责任,吴X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燕X于2012年12月3日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三角分院,2012年12月19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吴燕X在医院住院19天,经委托广东东公量法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年5月10日立案。并于2013年7月2日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中二法民四初字第658号调解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8000元给吴燕X。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佛山(国晖)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