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914号
2011年5月26日,被告何XX驾驶粤XN3348号桥车在顺德区陈村镇文登路行驶时,遇原告甘XX驾驶粤XR9581二轮摩托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甘XX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6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甘XX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急救治疗。2011年12月21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甘XX在医院住院79天,经委托广东南粤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年2月8日立案。并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进行审理。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914号判决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赔偿87171.22元给甘XX。由何XX赔偿18071.91元给甘XX。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