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94号
2011年11月2日,被告廖XX驾驶粤Y3X801号小型客车在塱沙路与塱宝西路交叉路口处与原告黄XX乘坐的桂AXV616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黄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1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XX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2011年11月18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黄XX在医院住院31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14日立案。并于2012年4月18日开庭进行审理,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94号判决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赔偿20994.98元给黄XX,由廖XX赔偿14152.19元给黄XX。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广东(佛山)国晖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