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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41号

  2011年1月4日,被告驾驶川B/Q422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69线94KM+500M,与原告所驾驶桂D/SA0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2011号1月2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1月27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23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26日立案,并于2011年7月11日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41号判决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赔偿82574..18元给原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给原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害赔偿1637元给原告。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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