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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13号

 2010年9月26日,被告驾驶粤Y/X549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方向经西樵官山二桥,与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2月21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144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原告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23日立案,并于2011年5月9日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213号判决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赔偿112897.8元给原告。四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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