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3日,被告驾驶粤YFY118小型桥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机场路罗村下观村路段因疏忽大意撞伤骑自行车的原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1月27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47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原告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13日立案,并于2011年7月29日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80号调解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111320元给原告。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