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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089号

      2011年10月21日,被告驾驶粤E966B5号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松风路高基街交叉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原告驾驶的粤E516E6号摩托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12月31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101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原告做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17日立案,并于2011年5月9日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089号判决书。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48739.64给原告。由被告赔偿6826.1元给原告。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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