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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825号

     2014年9月28日,被告驾驶粤E/6H537号倾向厢式货车由岐江公路往乐美达宿舍方向行驶时,途径中山市横栏镇庆丰路民生银行对开十字路口转弯时,遇同向后方原告驾驶的粤J/D7J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中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中山市横栏医院进行治疗。2014年10月5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19天,经委托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立案,并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825号判决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赔偿85917.74元给原告。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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