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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68号

      2015年6月14日,原告骑自行车沿城门头西路由西往北方向行驶,行至圣堂街路段与杯盖驾驶的粤YY5885号小型客车沿城门头西路由北往东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售,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7月25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47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30日立案,并于2015年11月27日组织双法进行调解。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68号调解书。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105000元给原告。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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