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18923240807
首页 >> 结案公告 >> 正文

(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251号

      2011年3月18日,被告驾驶粤XJ7465号桥车沿南庄镇兴吉路由杏头往南庄方向行驶,行至上诉路段时与行人方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3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原告即被送往禅城区南庄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6月27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21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3日立案,并于2011年8月30日和9月8组组织双法进行调解。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251号调解书。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一次性赔偿43958.2元给原告。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68号

下一篇: (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6937号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