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6937号
2010年12月17日,被告驾驶粤E19613号桥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禅城区港口路东江花园对开时,因不按规定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及其驾驶的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6月29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42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立案,并于2011年12月1日开庭进行审理。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6937号判决书。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110891元给原告。由被告赔偿45392.91元给原告。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