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明法少民初字第97号
2010年12月18日,被告驾驶粤EVK313号小型客车从云开街经泰和路往上乘街方向行驶,与原告乘坐的由被告驾驶的粤EO6U18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高明区中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12月31日,其委托我所通过律法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14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11日立案,并于2011年5月13日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佛明法少民初字第97号判决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62532.1元给原告。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