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中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2011年6月12日,被告陈XX驾驶粤XYA93号小客车在万安路杏坛光华三队对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被告陈XX驾驶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原告李XX自东向西横过道路时未避让,致使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6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号码为08012379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X即被送往顺德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杏坛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7月1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李XX在医院住院36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7日立案,并于2011年12月1日和12月5日进行开庭审理。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4349号判决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顺德支公司赔偿32931.59元给李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月4月9日作出(2012)佛中法民一初字第375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立卷时间: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