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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803号

      2010年6月17日,被告朱XX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行至顺德区龙江镇聚龙医院门口时,与作为行人的原告张XX发现碰撞,造成张XX受伤。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XX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XX即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聚龙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11年2月21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张XX在医院住院30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6日立案,并于2011年7月22日开庭进行审理。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803号判决。由被告朱XX赔偿64609.74元给原告张XX。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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