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74号
2010年8月7日,被告叶XX驾驶粤YV9942号车辆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福西村路口时,与原告叶XX驾驶的粤Y4S26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叶XX受伤和车辆损伤的事故。2010年9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叶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叶XX于当日入住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10月28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叶XX在医院住院26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年4月25日立案,并于2011年6月10日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474号调解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43000元给原告叶XX。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国晖(佛山)律师所事务所
立卷时间:20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