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475号
2011年3月4日,被告杨XX驾驶桂K63381牵引桂K6102挂重型半挂牵引在顺德区乐从镇万昌彩印厂对开路口与原告韦XX驾驶的桂M3V796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韦XX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韦XX即被送往顺德乐从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10月28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韦XX在医院住院102天,经委托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16日立案,并于2012年2月23日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3月6日作出(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475号判决。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赔偿53860.47元给原告韦XX。由冯X赔偿17361.95元给原告韦XX。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佛山(国晖)律师所事务所
立卷时间: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