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鹤法交初字第520号
2012年1月4日,被告杨XX驾驶粤SVL94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25线从开平开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G325线鹤山市鹤山大道车站出口路段左转弯往车站出口方向横过公路过程中,与沿鹤山大道从广州往开平方向行驶由原告宋XX驾驶的粤JN611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月12日,鹤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XX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宋XX即被送往鹤山市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1月20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宋XX在医院住院28天,经委托广东天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立案,并于2012年6月19日和7月17日开庭进行审理。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江鹤法交初字第520号判决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赔偿113327.24元给原告宋XX。又被告杨XX赔偿45.50元给宋XX。三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国晖(佛山)律师所事务所
立立卷时间: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