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5432号
2011年7月8日,原告苏XX驾驶粤X8F803号二轮摩托车由桂峰路往新桂中路方向行驶时,行至顺德区大良云路连安路40号对开路口时,于被告李XX驾驶粤XP22445号轻型货车由云安路往碧溪方向行驶,双方相遇发生碰撞,造成苏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7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XX和李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苏XX即被送往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11年10月14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苏XX在医院住院51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定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4日立案。并于2011年12月9日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5432号调解书。由原告苏XX自愿收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65000元。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佛山)国晖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