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0号
2011年11月11日,被告王XX驾驶皖KE154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5963挂重型低平板挂车从桂城方向往丹灶行驶时,与原告何XX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肖X又与何XX发生碰撞,造成何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XX即被送往南海区丹灶医院进行抢救,后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1月25日,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何XX在医院住院22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31日立案。并于2012年8月20日开庭进行审理。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00号判决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州支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赔偿46725.96元给何XX。由肖XX赔偿11471.61元。2012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颖州支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2013年6月18日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7月11日(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70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