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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63号

 2011123,被告驾驶粤JH144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珠二环侧道路从龙高往九江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广东长大公路工程第三公司搅拌站对出处,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进行治疗。2011127,其委托我所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赔偿。经审查,没有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后原告在医院住院18天,经委托广东南粤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指导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并提起诉讼。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168日立案,并于201181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1181作出(2011)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63号调解书。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一次性赔偿31000元给原告。由被告赔偿原告9000元。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011年,我所与原告办理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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