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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走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的应从重处罚

      【案    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6月3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一街xx苑xx座xx室。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2月8日生,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田xx村xx楼xx室。因涉嫌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8日上午,举报人韩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和被告人梁某某一起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新村xx酒店8213房与韩某某交易毒品。进入房间后,黄某某先将一包可卡因藏在该洗手间的浴巾内,后收取了韩某某的毒资人民币740元,并将钱交给梁某某,再又将一包冰毒交给韩某某。过程中,梁某某接过黄某某给的毒资后携带毒资先行离开房间,在该酒店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梁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7400元,后上到8213房抓获黄某某,并在该房间洗手间的浴巾内查获毒品疑似可卡因一包,从韩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鉴定,上述从洗手间缴获的毒品重9.91克,检查出可卡因;从韩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2015年12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一街xx苑xx座xx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毒品若干。经鉴定,上述缴获毒品共计377.21克,其中85.99克检出氯胺酮、280.79克检出可卡因、10.43克检查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表示认罪。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其来南山只是来收被告人黄某某偿还的款项的,其不了解大陆法律,但知其做错事。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梁某某在收钱的时候并不知道该款性质为毒赃,同时,其发现现场在进行毒品交易后马上离开房间走到楼下,其行为并非转移毒赃,而是收取欠款;2.二被告人及韩某某对于贩卖毒品过程的描述不一致,三人的描述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采信对被告人梁某某有利的言词证据;3.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4.转移毒赃的行为系贩毒行为的辅助行为,故该罪的量刑应比照黄某某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予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是否可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押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案例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可卡因9.91克及甲基苯丙胺0.5克,毒品数量较大,且非法持有85.99克氯胺酮、280.79克可卡因、10.43克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两被告人与证人韩某某关于毒品交易过程的描述虽存在细节上的稍微不同,但是均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交易毒品之时被告人梁某某同在现场,其明知收取的人民币7400元属于毒赃。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及毒品再犯,故应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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