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18923240807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逃逸的肇事者找到后,无辜者垫付的医药费应获得返还

逃逸的肇事者找到后,无辜者垫付的医药费应获得返还

【案情简介】

2007221下午6时,史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曲塘镇银树村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金某相碰,致金某跌倒受伤。见金某受伤,史某不仅没有赶快停车对其施救,而是驾车逃离了现场。不一会,本案原告游某刚好也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经该处,与金某倒在路上的自行车相碰后跌倒,游某自己也跌倒受伤。200736,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史某、游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史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游某承担自身损失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由于肇事司机史某无法找到,无辜的游某被认作肇事者,并在公安机关处理纠纷过程中,为金某垫付了医疗费8376元。在史某被找到后,游某即要求金某归还垫付的医药费,却遭到金某拒绝,遂游某将金某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金某获得的游某垫付的医药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该向游某返还医疗费8376元。

【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受到财产损害;三是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是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案件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游某诉称,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自己不是肇事者,而且自己还受伤了,被认作肇事者为金某支付的医药费是非自愿的且是无辜的,现在肇事者找到了,金某于情于理都应先返还他垫付的医药费。

金某辩称,游某愿意代肇事者史某垫付医药费是他自愿的行为,肇事者史某找到后,游某应向史某追索损失。如果史某的赔偿款到位后,也可以将钱还给游某。

法院审查认为,金某取得并不是肇事者的游某为其垫付的医药费,且游某并非自愿代史某给付医药费,而是被认作肇事者,在无奈的情形下被迫垫付。金某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游某作为受损者,享有要求受益人金某返还取得利益的请求权。受伤者拒不返还第三人垫付的医药费毫无法律依据。

后此案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金某同意在年底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游某垫付的医药费8376元。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赔偿调解协议达成后遗漏的赔偿项目应获赔

下一篇: 肇事司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赔偿

相关阅读